间时篇第六十九
【题解】
间时(lán兰),即“谰”,是诬妄、胡说之意。
本篇驳斥了把岁、月等时间概念说成是神而且会祸害人的荒谬看法。王充认为,所谓“岁”、“月”,只不过是用来记时的名称而已,“积日为月,积月为时(季),积时为岁”,“安得鬼神之怪,祸福之验乎”?他以讥讽的口吻问道:“物食人者,虎狼也,岁月之神岂虎狼之精哉?”
本篇与《难岁篇》为姊妹篇,而行文较为生动。
【原文】
69·1世俗起土兴功,岁、月有所食,所食之地,必有死者。假令太岁在子,岁食于酉;正月建寅,月食于巳。子、寅地兴功,则酉、巳之家见食矣。见食之家,作起厌胜,以五行之物悬金木水火。假令岁、月食西家,西家悬金,岁、月食东家,东家悬炭。设祭祀以除其凶,或空亡徙以辟其殃(11)。连相仿效,皆谓之然。如考实之,虚妄迷也(12)。何以明之?
【注释】
据本书《辨祟篇》“世俗信祸祟”,“俗”字后当有“信”字。起土兴功:指破土修建房屋。岁、月:指岁神和月神。食:吞食,侵害。
太岁:参见45·1注。太岁在子:古人把一周天以及地面分别分为十二等分,用十二地支做标志,按顺时针方向依次排列,太岁每年运行一等分,十二年一循环。太岁运行到子位,叫“太岁在子”,运行到卯位,叫“太岁在卯”,依次类推。子位在正北方。
酉:指酉所标志的方位,即西方。
正月:指夏历正月。建:北斗星的斗柄旋转所指的十二辰方位。又称月建。寅:地支的第三位,指东北方。夏历是以建寅之月为正月,殷历是以建丑之月为正月,周历是以建子之月为正月,秦历是以建亥之月为正月。
巳:指巳所标志的方位,即南方。
厌(yā丫)胜:古代方士的一种巫术,谓能以符咒制服人或鬼怪。
以五行之物悬金木水火:意即利用五行相克的道理,根据岁神和月神所在的方位,被“食”的人家就悬挂能“厌胜”对方的五行之物。
西家悬金:西方属金。所以悬五行中的金以避岁、月神。
东家悬炭:东方属木,所以悬五行中的(木)炭以避岁、月神。
(11)辟:通“避”。
(12)迷:据章录杨校宋本当作“述”。述:通“术”。主张,观点。
【译文】
社会上相信破土建房,岁神月神就会对人有所侵害,受侵害的地方,一定会死人。假如太岁运行到子位,岁神就会侵害西面的人家,以建寅之月为正月,月神就会侵害南面的人家。北面、东面破土建房,那么西方、南方的人家就会被侵害了。被侵害的人家,就要搞“厌胜”巫术,用五行之物悬挂金木水火以避祸害。假如岁神月神侵害西家,西家就悬挂金以避祸害。岁神月神侵害东家,东家就悬挂木炭以避祸害。或举行祭祀以消除那些凶祸,或者全家出走搬迁以躲避那些祸殃。一家仿效一家,都认为这样做是对的。如果考订核实一下这种看法,这是一种虚妄的主张。用什么来证明这一点呢?
【原文】
69·2夫天地之神,用心等也。人民无状,加罪行罚,非有二心两意,前后相反也。移徙不避岁、月,岁、月恶其不避己之冲位,怒之也。今起功之家,亦动地体,无状之过,与移徙等。起功之家,当为岁所食,何故反令巳、酉之地受其咎乎?岂岁、月之神怪移徙而咎起功哉?用心措意,何其不平也!
【注释】
无状:没有礼貌,行为恶劣。
移徙不避岁月:按迷信说法,如果搬家时不避开岁神、月神,就要遭殃。参见本书《难岁篇》。冲:指相忌相克,如子午相冲、酉卯相冲。冲位:指与岁神、月神所在方位正相对的位置。据文意,“岁”字后疑当有“月”字。
“咎”字上当有一“不”字。脱一“不”字则文意不通。
【译文】
天上地上的神,用心是相同的。百姓无礼,就加以罪名实行惩罚,天地之神不会有二心两意,前后相反的情况。搬家不避开岁神和月神,岁神和月神憎恨他们不避开自己相对的位置,就会谴责他们。现在修建房屋的人家,也触动了地体,无礼的过错,和搬迁之家是同样的。建房的人家,应当被岁神和月神所侵害,为什么反而让南方、西方之地受到他们的祸害呢?难道岁月之神责怪搬迁而不祸害建房的人家吗?岁月之神所用的心意,多么不公平啊!
【原文】
69·3鬼神罪过人,犹县官谪罚民也。民犯刑罚多非一,小过宥罪,大恶犯辟,未有以无过受罪。无过而受罪,世谓之冤。今巳、酉之家,无过于月、岁,子、家起宅,空为见食,此则岁冤无罪也。且夫太岁在子,子宅直符,午宅为破,不须兴功起事,空居无为,犹被其害。今岁、月所食,待子、宅有为,巳、酉乃凶。太岁,岁、月之神,用罚为害,动静殊致(11),非天从岁、月神意之道也。
【注释】
县官:参见34·10注。
辟:泛指刑法。犯辟:指受刑法处分。
巳、酉:据上下文,当作“酉、巳”。下同。
月、岁:据上下文,当作“岁、月”。
家:据文意,“家”当作“寅”。
据文意,“岁”字后当有“月”字。
直符:一种迷信禁忌的名称,指和太岁所在的方位正好符合。
午宅为破:迷信说法,因为太岁在子位,午宅与子位相冲,所以子位破午位。午指南方。破:针对上文“冲”而言。干支位置,各自相对,所以各有冲,则各有所破。假如太岁在丑,丑宅直符,未触其冲,则未宅为破。太岁在寅,寅宅直符,申触其冲,则申宅为破。余类推。宅:据文意,当作“寅”。
“太岁”二字涉下文而衍。下文解岁、月之神云:“岁则太岁也。”可证。(11)动:指“兴功起事”。静:指“空居无为”。
【译文】
鬼神惩罚人,如同天子谴责惩罚老百姓一样。老百姓触犯刑法而受惩罚的很多不只一个,小过错可以宽赦,大罪恶就受刑法处治,没有因无过错而被判刑的人。无过错而被判刑,世人就称为受冤枉。现在巳、酉之地的人家,对岁神月神毫无过错、子、寅之地的人家建房,他们平白无故地被侵害,这就是岁神月神冤枉无罪的人家了。而且太岁运行到子位,子位的房屋“直符”,午位的房屋正相对,不须建房办事,空坐家中什么也不干,仍然被岁月之神所侵害。现在岁月之神所侵害的地方,一定要等到子、寅之地破土动工,巳、酉之地才有凶祸。岁月之神,给予惩罚造成灾害,对“兴功起事”和“空居无为”的人家造成的祸害不一样,这不符合上天采纳岁月之神的意见进行惩罚的道理。
【原文】
69·4审论岁、月之神,岁则太岁也,在天边际,立于子位。起室者在中国一州之内,假令杨州,在东南。使如邹衍之言,天下为一州,又在东南,岁食于酉,食西羌之地,东南之地安得凶祸?假令岁在人民之间,西宅为酉地,则起功之家,宅中亦有酉地,何以不近食其宅中之酉地,而反食佗家乎?且食之者审谁也?如审岁、月,岁、月,天之从神,饮食与天同。天食不食人,故郊祭不以为牲。如非天神,亦不食人。
【注释】
杨:当作“扬”。扬州:参见39·11注。
邹衍:参见2·5注(24)。
天下:指中国。天下为一州:参见31·7注“九州”条。
西羌之地:指汉代羌人居住的西部地区。
佗:其他的。
郊祭:参见58·5注。牲:牺牲,指上供的牛、羊、猪等祭品。
【译文】
仔细论述岁月之神,岁就是太岁,它在天的边缘,立于子位。盖房的人在中国的某一个州之内,假设这个州是扬州的话,它处在东南方。假如像邹衍所说的,全中国是一个州,又处在东南方,岁神侵害酉地,那么受害的该是西羌那些地方,位于东南的地方怎么会遭受凶祸呢?如果岁神就在民间,西边的房屋都是酉地,那么修建房屋的人家,房子中也有酉地,为什么不就近侵害他家房中的酉地,反而去侵害别家呢?况且侵害人的究竟是谁呢?如果确实是岁神和月神,岁神和月神是天的从属之神,它们的饮食与天相同。天饮食时不吃人,所以帝王郊祭时不用人作牺牲。如果岁神和月神不是天神,那也不会吃人的。
【原文】
69·5天地之间,百神所食,圣人谓当与人等。推生事死,推人事鬼,故百神之祀皆用众物,无用人者。物食人者,虎与狼也。岁、月之神,岂虎狼之精哉?仓卒之世,谷食乏匮,人民饥饿,自相啖食。岂其啖食死者,其精为岁、月之神哉?岁、月有神,日亦有神,岁食、月食、日何不食?积日为月,积月为时,积时为岁,千五百三十九岁为一统,四千六百一十七岁为一元,增积相倍之数,分余终竟之名耳,安得鬼神之怪、祸福之验乎?
【注释】
卒:同“猝”。
饥饿:吃不饱称饥,因没有食物吃而受到死亡的威胁称饿。
时:指四时,即春、夏、秋、冬四季。《礼记·乡饮酒》义:“三月则成时。”岁:《白虎通义·四时》:“岁者,遂也。三百六十六日一周天,万物毕成,故为一岁也。”《内经》:“五日谓之候,三候谓之气,六气谓之时,四时谓之岁。”
一统:东汉通行的历法“三统历”中所用的术语,指一个记时周期。这个周期以夜半是冬至、朔旦的甲子日为起点,经过1539年,在某一天的夜半又是冬至、朔旦,这就是一统。一元:三统为一元,即经过4617年,在某一天的夜半又是冬至、朔旦的甲子日,这个周期就称为一元。《汉书·律历志》:“日法乘闰法,是谓统岁。三统是为元岁。凡四千六百一十七岁,与一元终。”
分余:汉代三统历把一天(一昼夜)分为81等分,按实际观测月亮运行的周期,每月合日,一年十二个月,合29日。分余就是指其中不足一日的分数。分余终竟之名:意43813543081即月、时、岁、统、元是把逐月逐年的分余化零为整,取一定的整数作为周期而制定的名称。《穀梁传·文公六年》:“闰月者,附月之余日也。积分而成于月者也。”注:“一岁三百六十日余六日,又有小月六,积五岁得六十日而再闰,积众月之余分以成此月。”《白虎通义·日月》:“月有闰余何?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。岁十二月,日过十二度,故三年一闰,五年再闰,明阴不足,阳有余也。故谶曰:闰者阳之余。”
【译文】
天地之间,各种神所吃的东西,圣人认为应当和人吃的一样。根据侍奉活人的道理去侍奉死人,根据侍奉人的道理去侍奉鬼神,所以对各种神的祭祀都用各种东西,没有用人来作祭品的。动物中会吃人的,是虎狼。岁月之神,难道是虎狼的精气吗?战乱灾荒的年头,谷物食品缺乏,人民吃不饱常受饿,自相残食。难道那些吃饿死者的尸体的人,他们的精气变成了岁月之神吗?岁月有神,日也有神,岁神侵害人,月神侵害人,为什么日神不侵害人呢?一天天聚集就成月,一月月聚集就成季,一季季聚集就成年,1539年为一统,4617年为一元,月、时、岁、统、元是不断增加聚积的相互的倍数、分余完毕而取的名称而已,怎么有鬼神之怪、祸福的征兆呢?
【原文】
69·6如岁月终竟者宜有神,则四时有神,统、元有神。月三日魄,八日弦,十五日望,与岁、月终竟何异?岁、月有神,魄与弦复有神也?一日之中,分为十二时,平旦寅,日出卯也。十二月建寅、卯,则十二月时所加寅、卯也。日加十二辰不食,月建十二辰独食,岂日加无神,月建独有哉?何故月建独食,日加不食乎?如日加无神,用时决事,非也;如加时有神,独不食,非也。
【注释】
魄:通“霸”。月始生或将灭时的微光。
弦:参见68·12注。
望:参见68·12注。
据上文意“弦”字下疑脱“望”字。
时:时辰。古代每个时辰相当于现在两个小时。十二时:《日知录》二十“夜半者,即今之所谓子也;鸡鸣者,丑也;平旦者,寅也;日出者,卯也;食时者,辰也;隅中者,巳也;日中者,午也;日昳者,未也;哺时者,申也;日入者,酉也;黄昏者,戌也;人定者,亥也。”平旦:天刚亮。寅:寅时。凌晨三点到五点。
卯:卯时。上午五点到十点。
据文意,“月”字疑衍。
“加”字下疑当有一“时”字。
【译文】
如果岁月完毕应当有神,那么一年四季就有神,统、元就有神。月亮初三日露微光,初八日成弦月,十五日成望月,这与岁月完毕有什么不同呢?岁月有神,新月、弦月、满月时也有神吗?一天之中,分为十二个时辰,寅时天刚刚发亮,卯时太阳出来了。十二个月建月所用的寅、卯等十二辰,也就是十二时所用的寅、卯等十二辰。每天用十二辰不侵害人,唯独每月用十二辰会侵害人,难道每天用十二辰没有神,唯独每月用十二辰就有神了吗?为什么每月用偏偏侵害人,每天用就不侵害人呢?如果每天用十二时辰没有神,那么用时辰来判断事情就不对了;如果每天用十二时辰有神,那么,唯独日神不侵害人就不对了。
【原文】
69·7神之口腹,与人等也。人饥则食,饱则止,不为起功乃一食也。
岁、月之神,起功乃食,一岁之中,兴功者希,岁、月之神饥乎?仓卒之世,人民亡,室宅荒废,兴功者绝,岁、月之神饿乎?且田与宅俱人所治,兴功用力,劳佚钧等。宅掘土而立木,田凿沟而起堤,堤与木俱立,掘与凿俱为。起宅,岁、月食;治田,独不食,岂起宅时岁、月饥,治田时饱乎?何事钧作同,饮食不等也?
【注释】
佚:通“逸”。休息。钧:通“均”。
【译文】
神的嘴巴肚子,和人的是同样的。人饥饿了就要吃东西,吃饱了就停止了,不是因为有人盖房子才吃一次东西。岁月之神,有人盖房子才吃,一年之中,盖房子的很少,岁月之神吃不饱吧?战乱灾荒年代,百姓逃亡,室宅没有人住,根本没有盖房子的人,岁月之神会饿死吧?况且田地和住宅都是人整修的,修田造屋所花的气力,劳逸是相等的。盖房子要挖土树立屋架,修田地要挖沟筑起堤坎,堤坎与屋架都是人建立的,掘土和挖沟都是人干的。盖房子岁神月神侵害人,修田地,岁神月神偏不侵害人,难道盖房子时岁月之神饥饿,修田地时它们是饱的吗?为什么事情相等,劳动相同,而岁神、月神的侵害却不相同呢?
【原文】
69·8说岁、月食之家,必铨功之小大,立远近之步数。假令起三尺之功,食一步之内;起十丈之役,食一里之外。功有小大,祸有近远。蒙恬为秦筑长城,极天下之半,则其为祸宜以万数。案长城之造,秦民不多死。周公作雒,兴功至大,当时岁、月宜多食。圣人知其审食,宜徙所食地,置于吉祥之位。如不知避,人民多凶,经传之文,贤圣宜有刺讥。今闻筑雒之民,四方和会,功成事毕,不闻多死。说岁、月之家,殆虚非实也。
【注释】
说岁、月食之家:用岁神,月神能祸害人的迷信来替人推测吉凶的人。铨(quán全):衡量。功:通“工”。指工程,即上文的“起土兴功”。步:古代长度单位。秦汉时以六尺为一步。
役:事。
蒙恬:参见21·6注。
以万数:以万里为计算单位。《淮南子·人间训》:“蒙公、杨翁子将筑修城,西属流沙,北系辽水,东结朝鲜。”
周公:参见2·5注(19)。雒:同“洛”。指洛邑,在今河南洛阳市东北。《周书·作雒解》:“周公将致政,乃作大邑成周于中土,立城方千七百二十丈,郛方七十里。南系于洛水,北因于郏山,以为天下之大湊。”
据上文“说岁、月食之家”,“月”字后应有“食”字。
【译文】
说岁神月神侵害人的人,必定要根据工程的大小来确定岁月之神祸害人的远近范围。假设建三尺的工程,就祸害一步以内的人家;建十丈的工程,就祸害一里以上的人家。如果工程有大小,祸害就有远近。蒙恬为秦朝修筑长城,工程达到全中国的一半,那么岁月之神为害的范围就该有几万里了。考察长城的建造,秦朝的百姓并没有多死人。周公兴建洛邑,建造工程极大,当时岁月之神应当多侵害人。圣人周公如果知道岁月之神确实会侵害人,就应该把岁月之神所侵害之地的老百姓迁走,安置在吉祥的地方。如果不知道避开,人民就多有凶祸,经传上的文章,贤人圣人就应该有所刺讥。现今听说建造洛邑的百姓,四方和睦相聚,建造工程完毕之后,没有听说多死人。说岁神月神侵害人的人,说的恐怕都是虚假不实的话。
【原文】
69·9且岁、月审食,犹人口腹之饥必食也。且为巳、酉地有厌胜之故,畏一金刃,惧一死炭,岂闭口不敢食哉?如实畏惧,宜如其数。五行相胜,物气钧適。如秦山失火,沃以一杯之水,河决千里,塞以一掊之土,能胜之乎?非失五行之道,小大多少不能相当也。天地之性,人物之力,少不胜多,小不厌大。使三军持木杖,匹夫持一刃,伸力角气,匹夫必死。金性胜木,然而木胜金负者,木多而金寡也。
【注释】
金刃:刀、剑。
死炭:没有燃烧的炭。
適(dí敌):通“敌”(敵)。相当。
秦:据递修本应作“泰”。
掊(póu剖阳):用手捧土。一掊:一捧。
【译文】
岁月之神真能吃东西,好比人的口腹饿了一定要吃东西一样,因为巳、酉地搞厌胜术的缘故,岁月之神由于害怕刀剑,畏惧没有燃烧的炭,难道就闭口不敢吃了吗!如果真要使岁月之神畏惧,就该用与建筑工程数量相当的五行之物来压制它们。五行相克,物和物、气和气之间的数量多少要相当。假如泰山失火,用一杯水去浇,黄河决口千里,用一捧土去堵塞,能够灭火堵决吗?这并不是没有把握五行相克的道理,而是小与大多与少太不相称了。天地万物的特性,是人和物的力量,少不能胜多,小不能胜大。让众多的军队拿着木杖,让一个人拿着一把刀,施展力气,互相争斗,这个人必然被打死。金的本性能胜木,然而木胜金败,是因为木多金少的缘故。
【原文】
69·10积金如山,燃一炭火以燔烁之,金必不消,非失五行之道,金多火少,少多小大不钧也。五尺童子与孟贲争,童子不胜,非童子怯,力少之故也。狼众食人,人众食狼。敌力角气,能以小胜大者稀;争强量功,能以寡胜众者鲜。天道人物,不能以小胜大者,少不能服多。以一刃之金,一炭之火,厌除凶咎,却岁之殃,如何也?
【注释】
燔(fán凡):烧。烁:通“铄”。熔化。
消:据递修本应作“销”。
五尺:秦汉时五尺约合现代三市尺。孟贲:参见2·4注(15)。
鲜(xiǎn显):少。
据文意,“岁”字后疑脱“月”字。
【译文】
堆积如山一般的金属,燃烧一盆炭火去烧熔它,这堆金属必然不会熔化,并不是没有把握五行相克的道理,而是金属多炭火少,少与多、小与大太不相称了。身材矮小的儿童与孟贲争斗,儿童不能取胜,并不是儿童胆小,是力气太小的缘故。狼多就吃人,人多就打死狼。施展力气,相互争斗,能够以小胜大的很少;争比强弱,较量威力,能够以少胜多的极少。天道人事,不能以小胜大,是由于少数不能压过多数。用一把刀剑,一盆炭火,压过解除凶祸,消掉岁月之神带来的灾殃,怎么可能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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